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207號 財產所有人:郭添謨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新港鄉 永福 861 1294.00 12分之1 523,000元
備考 都市計畫內學校用地
2 嘉義縣 新港鄉 永福 862 654.00 12分之1 264,000元
備考 都市計畫內部份學校用地部份人行步道用地
3 嘉義縣 新港鄉 永福 863 3619.00 12分之1 1,460,000元
備考 都市計畫內部份人行步道用地部份運動場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現況為空田,且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未臨路。
二、土地上是否有建物,需以鑑界為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861、862、86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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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