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008號 財產所有人:蔡永卿、蔡永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斗南鎮 | 西岐 | 1177 | 138 | 全部 | 6,012,000元 |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蔡永卿、蔡永義各持有2分之1。重測前:斗南段932之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稱1177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為盆栽),盆栽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種植於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自行處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3,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1、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如未拍定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請當事人及應買人注意。 2、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明承受。 3、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4、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21008號
土
雲林縣
斗南鎮
斗南鎮
西岐段 小段 117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012,000 元
41坪(138.00平方公尺) x 全部
41坪(138.00平方公尺) x 全部
拍賣總底價
6,012,000
6,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