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472號 財產所有人:黃國章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477 955.38 720分之5 26,000元
備考 交通用地、鄉村區。重測前:大屯子段200-4地號。
2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478 2074.82 1748943分之1690476,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測前:大屯子段200-1地號。
3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478-6 75.65 7565分之1834324,000元
(續上頁)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4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478-10 95.69 全部 1,685,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5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534 601.31 720分之5 16,000元
備考 交通用地、鄉村區。重測前:大屯子段200-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477、53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之一部,供公眾通行使用;478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478-6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478-10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復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6,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