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312號 財產所有人:李衍志律師即李天財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天后 579 127.02 全部 5,600,000元
備考 住宅區
2 臺南市 南區 天后 580 57.54 全部 2,512,000元
備考 住宅區
3 臺南市 南區 天后 581 3.34 全部 80,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部分為三合院(門牌號碼鹽埕路291巷41弄43號)坐落。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2土地現為部分鐵皮建物、部分磚造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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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