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肯、周玉賢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後壁區 仕安 140 290.45 全部 816,000元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周玉賢,受託人:林肯。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後壁區 仕安 143 114.71 2分之1 128,000元
備考 財產所有人:周玉賢。引用111司執全助第155號假扣押案件。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門牌號碼下長27之1號)坐落,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9,000元。
四、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債權人即地上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聲明拍定後無條件塗銷地上權,拍定人請自行與債權人洽辦,與本院無涉。
六、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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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