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51985號 財產所有人:蔡國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白河區 | 玉豐 | 638-17 | 98.00 | 3分之1 | 12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4執全第1028號假扣押案件。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94年6月假扣押時,查封土地上有一磚木造一層樓平房(門牌:頂山仔腳10號)。 113年3月現場調查時,該土地上有頂山腳10號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據台南市政府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詔安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農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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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