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1928號 財產所有人:許佳琪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平區 | 金城 | 62-52 | 147.00 | 全部 | 20,560,000元 | |||||||
備考 | 引用112司執全第277號假扣押案件。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974 | 臺南市安平區金城段62-52地號--------------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9號。 | 店鋪、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 | 一層: 70.90二層: 66.03三層: 57.65四層: 54.49五層: 62.35屋頂突出物: 7.36騎樓: 15.75夾層: 14.75合計: 349.28 | 陽台(49.44平方公尺)。 | 全部 | 14,720,000元 | |||||||
備考 | 引用112司執全第277號假扣押案件。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112年11月假扣押查封時,查封建物現為空屋。113年1月現場調查,二樓往三樓樓梯間牆壁有壁癌,內有電梯,可從一樓到六樓,有夾層、增建。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本建物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並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一樓後車庫、二樓後曬衣場及前陽台、五樓夾層前後增建。二至三樓樓梯轉臺牆面處、四樓房間角落有些許壁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5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面積約181.33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建物有無占用鄰地、占用範圍及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得由拍定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測量。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