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3997號 財產所有人:顏賢錐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楠梓區 | 莒光 | 三 | 709 | 2 | 全部 | 150,000元 |
備考 | 第四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6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9地號土地位於和光街125巷48號、50號之間對面之市場(永興市場)攤位。另據債權人於113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經查執行時,709地號土地上為永興市場之攤販,位於門牌和光街125巷48號之建物前,其占有使用該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70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709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攤位等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33997號
土
高雄市
楠梓區
楠梓區
莒光段 三小段 70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50,000 元
0坪(2.00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0坪(2.00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50,000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