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756號 財產所有人:謝翔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楠梓區 | 援中 | 一 | 206 | 3685.91 | 100000分之806 | 1,800,000元 | ||||||
備考 | 第四種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 | 建築式樣主要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14層: 104.23合計: 104.23 | 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全部 | |||||||||||
17,600,000元 | ||||||||||||||
1 | 760 | |||||||||||||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206地號--------------高雄巿楠梓區德中路270號14樓之215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 陽台6.95,雨遮4.92 | |||||||||||||
備考 | 共有部分:援中段一小段860建號,11455.38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789(含停車位編號118號,持分100000分之219)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主建物即76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8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1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4層,有車位編號118號,又債務人公司員工蘇OO在場表示,建物原作為公司臨時辦公室,對於債務人是否有居住情況不清楚,屋況良好。本院復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屋況良好,屋內有些許雜物,無壁癌、漏水情形,又債務人公司員工蘇OO在場表示,建物現無人居住,地下一樓有平面車位編號118號係無人使用,另管理員稱自112年11月起迄今均未繳納管理費,每月管理費3492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債務人實際是否確有上揭停車位之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標債務人實際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八、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5756號 財產所有人:謝翔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鳥松區 大華 | 387-1 | 33 | 全部 | 2,850,000元 | ||||||||
備考 | 第三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38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本院復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87-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