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0229號 財產所有人:李榮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左營區 新庄 一 1321 1 3分之1 29,000元
備考 重測前:覆鼎金段新庄子小段359-29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321之1及1321之2。道路用地
2 高雄市 左營區 新庄 一 1321-1 1 3分之1 29,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為新下街7巷10-2號前之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1321、1321-1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