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987號 財產所有人:王萬壹、李生惠、呂敦誠、呂世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口湖鄉 | 林投 | 430 | 924.47 | 全部 | 65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權利範圍:王萬壹(3分之1)、李生惠(3分之1)、呂敦誠(30分之9)、呂世明(30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其上種植作物。拍賣之土地占有使用情形,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查報,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一)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2987號
土
雲林縣
口湖鄉
口湖鄉
林投段 小段 43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50,000 元
279坪(924.47平方公尺) x 全部 1
279坪(924.47平方公尺) x 全部 1
拍賣總底價
650,000
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