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290號 財產所有人:李黃綉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白河區 仙草 184 309.34 | 全部 2,400,000元 | |||||
備考 | ||||||||
2 | 臺南市 | 白河區 仙草 185 459.56 全部 10,400,000元 | ||||||
備考 | ||||||||
3 | 臺南市 | 白河區 仙草 186 266.45 全部 6,4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為停車場使用、部份有花盆占用,編號2土地為停車場,編號3土地上有無懸掛門牌之建物(掛有緣滿小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店招牌)坐落,在場人張00稱房屋無門牌,拍賣土地均為其使用,有向債務人承租、一次簽5年約、每月租金1萬元。另債務人具狀陳報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拍賣三筆土地及其上鐵皮屋均出租予第三人張00,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117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路用地,編號2、3土地屬市場用地,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三筆土地相連,編號3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路用地」,編號2、3土地屬「市場用地」,道路用地、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其上建物無門牌,惟113年4月25日筆錄債務人表示其上建物惟其所建,但未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