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2637號 財產所有人:黃彬德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將軍區 忠昌 1180 34.33 全部 3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甲小段204-5地號。調本院108司執助2614號卷執行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8年間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為道路。嗣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係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
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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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