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1262號 財產所有人:黃郭香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定區 | 光榮 | 310 | 117.07 | 100分之27 | 615,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港口段346-37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惟巷底巷道空地,其上有一鐵棚架及堆放雜物,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位於無尾巷巷底,進出巷道寬約2至4米不等,巷道狹窄、臨路條件差,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鐵棚架等地上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鐵棚架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鐵棚架等地上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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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