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936號 財產所有人:邱博義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西進 76 73.00 全部 240,000元
備考 重劃前:中洲段1828-12地號。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學甲區 中洲南 1320 79.28 全部 2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洲段1828-11地號。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均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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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