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606號 財產所有人:林俊宏即林琮證之限定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後壁區 竹新 258 20.90 | 2分之1 95,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 臺南市 | 後壁區 竹新 266 29.29 2分之1 132,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3 | 臺南市 | 後壁區 竹新 267 38.01 2分之1 171,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3土地上有門牌後壁區新厝10-2號建物,債權人陳報建物由債務人祖父使用,上開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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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編號2、3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然須提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始得主張。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