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7099號 財產所有人: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王傳宗、王傳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73-1 15 60分之3 10,000元
備考 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權利範圍60分之1、王傳宗權利範圍60分之1、王傳喜權利範圍60分之1
2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75-1 58 60分之3 34,000元
備考 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權利範圍60分之1、王傳宗權利範圍60分之1、王傳喜權利範圍60分之1
3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76 116 15分之3 880,000元
備考 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權利範圍15分之1、王傳宗權利範圍15分之1、王傳喜權利範圍15分之1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屏東縣屏東市大 一層 第1層: 203.85 7分之3 176,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601 同段75、75-2、76、76-1、76-7、77-3、140、141地號--------------屏東市長安里路頂2號合計: 203.85
備考 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持分比率7分之1、王傳宗權利持分比率7分之1、王傳喜持分比率7分之1,其中87.85平方公尺佔用鄰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73-1地號現為道路;75-1地號上有建物坐落;76地號上有暫601建號建物坐落,暫601建號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73-1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73-1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之75-1、76地號、暫601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前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76地號、暫601建號之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承買;若75-1地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僅得就75-1地號主張之,原拍定人不得對其餘標的物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之暫601建號有部分面積暫用鄰地,占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用,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七、本件拍賣之暫601建號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本件73-1、76地號土地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二」第二種住宅區,基準建蔽率為「住二」60%,基準容積率為「住二」220%;75-1地號土地為擴大屏東都市計畫案(60.09.18)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