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012號 財產所有人:林國棟即林錦水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中山區 | 德安 | 591 | 45.21 | 100分之30 | 349,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案土地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591地號位於德安路2-9號至2-10號建物後方,上有無門牌鐵皮建物及二座水塔占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異議。59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 | |||||||
第三頁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5012號 財產所有人:林國棟即林錦水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中山區 | 德安 | 592 | 276.48 | 100分之30 | 2,13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案土地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592地號位於德安路2-11號至2-16號建物後方,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搭建於水溝上之鐵皮建物及旁邊水塔使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異議。59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7,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