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776號 財產所有人:周太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安樂區 | 麥金 | 679 | 10202.24 | 75分之1 | 2,729,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6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127號建物西北方約1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與679-1地號相鄰。另67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一)」。 | |||||||
第三頁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46,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4776號 財產所有人:周太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安樂區 | 麥金 | 679-1 | 4604.93 | 75分之1 | 493,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679-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127號建物西北方約100公尺處,部分為雜木林,部分道路經過,與679地號相鄰。另67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9,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