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4839號 財產所有人:林峻旭即林瑞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814 972.95 60分之2 520,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814-1 343.52 60分之2 40,0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814-3 35.87 60分之2 40,0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茄萣區 正順 814-5 214.75 60分之2 8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14、814-3、814-5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位處台17公路旁;814-1地號土地為台17通行道路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81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濱海路一段;814、81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附);81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14839號 財產所有人:林峻旭即林瑞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1 高雄市 茄萣區 成功 404 282.74 備考12分之1 320,000元
2 高雄市 茄萣區 成功 404-1 12.13 12分之1 40,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4、404-1地號土地目前為茄萣區成功路通行道路,約略位處於茄萣區成功國小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成功路;40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坵形畸零狹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