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692號 財產所有人:曾淑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元長鄉 義天 154 41.93 | 32分之1 4,8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12司執全助102假扣押 | |||||||
2 | 雲林縣 | 元長鄉 義天 156 335.61 8分之1 14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12司執全助102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154、156地號土地相連,其中156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154地號土地則為空地,均未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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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七、無他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