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937號 財產所有人:鄭棋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元長鄉 龍岩厝 133 86 | 8分之1 22,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94執全583假扣押 | |||||||
2 | 雲林縣 | 元長鄉 龍岩厝 134 348 8分之1 88,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94執全583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133、134地號土地相連,其中133地號土地是否有建物占用不明,須經鑑界始能知悉,部分為雜草空地;134地號土地則作為道路用地,其上有鋪設柏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 |||||||
第三頁 |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七、無他項權利。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5937號 財產所有人:鄭棋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元長鄉 | 龍岩厝 | 143 | 71 | 3分之1 | 48,000元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94執全583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143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未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六、無他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