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727號 財產所有人:張坤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 望古坑 139 3793.00 全部 1,83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8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楊OO。(二抵)3、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永佃權(農育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廣欽寺)西方約77公尺處,部分為河道已流失,上開土地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1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無任何地上物及農作物且無路可達。13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西方約75公尺處,上開土地均為雜木林。139地號土地為河川區農牧用地,勘估標的土地交易情形差,市場性不佳,且大眾運輸條件及學校市場接近性均差」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均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倘上開農育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或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五)拍定後,不點交。
第五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7,000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5727號 財產所有人:張坤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 望古坑 142 818.00 全部 531,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8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楊OO。(二抵)3、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永佃權(農育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廣欽寺)西南方約187公尺處,上開土地均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1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無任何地上物及農作物且無路可達。系爭1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西南方約187公尺處,上開土地為雜木林。142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勘估標的土地交易情形差,市場性不佳,且大眾運輸條件及學校市場接近性均差」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142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142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倘上開農育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或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15727號 財產所有人:張坤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 望古坑 143 626.00 全部 15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8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楊OO。(二抵)3、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永佃權(農育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廣欽寺)西南方約150公尺處,上開土地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1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無任何地上物及農作物且無路可達。系爭14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廣欽寺)西南方約150公尺處,上開土地為雜木林。143地號土地為河川區農牧用地,勘估標的土地交易情形差,市場性不佳,且大眾運輸條件及學校市場接近性均差」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均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倘上開農育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或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五)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15727號 財產所有人:張坤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十分寮 望古坑 144 223.00 全部 25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8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楊OO。(二抵)3、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拍定後不塗銷,拍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永佃權(農育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廣欽寺)西南方約240公尺處,上開土地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1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無任何地上物及農作物且無路可達。系爭1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灰窯3之1號建物西南方約239公尺處,上開土地為雜木林。144地號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勘估標的土地交易情形差,市場性不佳,且大眾運輸條件及學校市場接近性均差」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144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144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設定永佃權(農育權)予郭OO、吳OO、林OO,倘上開農育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或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農育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