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90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修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永康區 東南 80 41.36 | 4分之1 320,000元 | |||||||||||
備考 | 法定空地面積:29.65平方公尺。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永康區 東南 81 47.56 4分之1 368,000元 | ||||||||||||
備考 | 法定空地面積:29.65平方公尺。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4 | 臺南市永康區東南段80、81地號-------------- | 2層樓房、加強磚 | 一層: 43.59二層: 51.05騎樓: 12.36 | 陽台4.58,電梯樓梯間9.23 | 4分之1 | 352,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臺南市永康區東灣里大灣三街73巷21號 | 造、住商用、 | 合計: 107.0 | |||||
備考 | 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056號執行人員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前往建物實施查封時,建物為共有人居住,據該鑑定報告書所載,經詢問現住人,該建物尚無顯著資訊顯示為海砂屋或輻射屋,依外觀目視尚難認定有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情況。另本件債務人陳明建物現為債務人父親及妹妹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照,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面積約122.76平方公尺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增建部分有無占用鄰地及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若係無權占用,日後遭他人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莊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