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1480號 財產所有人:高男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 神榕 | 790 | 447.02 | 6分之1 | 1,200,000元 | |
備考 | 住三住宅區。引用109年度司執全迅字第183號假扣押執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一棟3樓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安南區公學路四段122巷48弄47號,及其旁之空地上有間鐵皮厝(無門牌)位於該土地上。 上開地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核。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