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7453號 財產所有人:施振裕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麻豆區 文正 631 160.49 | 24分之1 54,000元 | |||||
備考 | 屬「道路用地」 | |||||||
2 | 臺南市 | 麻豆區 文正 642 75.68 8分之1 45,000元 | ||||||
備考 | 屬「第三種住宅區」 | |||||||
3 | 臺南市 | 麻豆區 文正 643 224.22 4分之1 540,000元 | ||||||
備考 | 屬「第三種住宅區」。引用95執全第618號假扣押卷執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2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上有一棟三樓建物位於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南市南勢39-2號。該土地上有一棚架車庫。上開地 |
(續上頁) | |
上物、建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核。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