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7758號 財產所有人:潘景新即潘勝夫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 二行 | 955 | 856.10 | 6分之1 | 2,8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一間平房坐落,門牌號碼臺南市行大路172巷31弄9號。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作為菜市場使用(其上搭建鐵皮)。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現作為傳統市場使用,未直接臨路,須經由鄰地通達,土地位置為裡地。上開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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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須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核。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