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3742號 財產所有人:鄭文通、鄭斯仁、鄭喬仁、洪義太、洪辛池、洪金旺、洪憲喨、洪文川、洪瑞峰、洪振崑、顏豐生、鄭瑞明、顏榮霖、洪嘉鴻、張鳳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下營區 | 大屯寮 | 182-3 | 144 | 全部 | 2,5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引用本院95執全字第115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洪瑞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雜草叢生、部份空地(其上建物業已拆除),土地未臨路,需經鄰地始得對外交通,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上有平房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水池街15巷31號),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惟上開土地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先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四頁 |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順序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73742號 財產所有人:鄭文通、鄭斯仁、鄭喬仁、洪義太、洪辛池、洪金旺、洪憲喨、洪文川、洪瑞峰、洪振崑、顏豐生、鄭瑞明、顏榮霖、洪嘉鴻、張鳳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下營區 | 大屯寮 | 182-10 | 6 | 全部 | 110,000元 | ||
備考 「住宅區」。引用本院95執全字第115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洪瑞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雜草叢生、部份空地,餘有作物,上開土地未臨路,需經鄰地始得對外交通,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另依鑑價報告所記載:系爭土地上有農作物,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系爭土地之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先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
(續上頁)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 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