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6979號 財產所有人:李文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新店區 | 青潭 | 湖閃坑 | 118-3 | 2192 | 6分之1 | 42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18-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43631號燈桿南側之雜木林及道路(翠峯路),與104-2地號土地相鄰。 二、118-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第三頁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6979號 財產所有人:李文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新店區 | 青潭 | 湖閃坑 | 104-2 | 12381 | 6分之1 | 8,93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0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143631號燈桿北側之雜木林及道路(翠峯路),與118-3地號土地相鄰。 二、104-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