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049號 財產所有人: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安重 592 693.00 全部(公同共有)1,680,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2 臺中市 大安區 安重 633 700.00 全部(公同共有)1,952,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592、633地號土地現況為稻田,惟何人使用及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謄本登載有欠繳書狀費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買受人應就本件標的一併承買。如有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決定買受人。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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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司執字035049號 財產所有人: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劃 274 18.00 全部(公同共有)56,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2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劃 275 414.00 全部(公同共有)1,160,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3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劃 303 853.00 全部(公同共有)2,480,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4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劃 304 107.00 全部(公同共有)320,000元
備考 徐梓成、徐梓賢、徐秀戚所有權各3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274、275地號土地為空地長雜草;303、304地號土地現況為稻田,惟何人使用及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5,000元。
(續上頁)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謄本登載有欠繳書狀費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買受人應就本件標的一併承買。如有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決定買受人。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