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488號 財產所有人:蕭曜宗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月眉 268-1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200.35 全部 4,800,000元
備考 假扣押。
2 彰化縣 社頭鄉 月眉 268-2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237.01 2分之1 2,800,000元
備考 假扣押。
3 彰化縣 社頭鄉 月眉 268-4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162.96 全部 3,840,000元
備考 假扣押。
4 彰化縣 社頭鄉 月眉 279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471.12 10000分之17124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湳雅段8-21地號。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279及268-2地號土地現為巷道,土地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268-1地號土地現種植雜木,據債權人稱:現為債務人種植,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則不點交。268-4地號土地上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亦不點交。又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36,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268-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為避免形成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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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連同268-1及-2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279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