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919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欽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恆春鎮 龍鑾 483 4360.33 | 18分之1 336,000元 | |||||
備考 | ||||||||
2 | 屏東縣 | 恆春鎮 龍鑾 484 1516.02 18分之1 1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484地號土地部分係椰子樹、部分與483地號土地同係雜草空地,地上作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均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 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