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1746號 財產所有人:黃品勝即黃品達即黃俊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大甲 1576 2660 | 21分之1 60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 臺南市 | 仁德區 大甲 1577 3144 21分之1 72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不臨路、雜草,而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為雜草樹木,地勢地窪,無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47年度大甲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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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六、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七、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