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965號 財產所有人:劉于弘即劉啓華之繼承人、陳秋燕即劉啓華之繼承人、劉于展即劉啓華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柳營區 士林 791 106.92 | 1080分之6624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劉于弘、陳秋燕、劉于展公同共有 | |||||||
2 | 臺南市 | 柳營區 士林 791-4 199.68 3分之1 3,2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劉于弘、陳秋燕、劉于展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