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3719號 財產所有人:吳阿幼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周武 | 1122 | 155.33 | 1000分之44 | 120,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259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目前種植果樹(芒果、龍眼、火龍果)。 地政人員陳述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 上開地上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