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481號 財產所有人:朱和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關廟區 | 民生 | 1227 | 85 | 3分之1 | 1,523,000元 | |||||||
備考 | 法定空地面積:34.58平方公尺。重測前:關廟段925-37-38-45、927-29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36 | 臺南市關廟區民生段1227地號--------------臺南市關廟區大富街301巷7弄20號 | 2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 一層: 52.82二層: 52.82合計: 105.64 | 陽台(1.97平方公尺) | 3分之1 | 296,000元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未在場且大門深鎖;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227地號上有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段136建號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1227地號為本案建物坐落基地,現況東側臨約6公尺寬之大富街301巷7弄,地上建有二層樓高加強磚造透天住宅,強制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會勘當日無人在家,目前斷水斷電,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第一、二層後方及頂層有增建、面積計119.71㎡(以上增建面積係於現場依據建物測量成果圖實地丈量所得,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經訪談四鄰未獲本勘估標的有非自然死亡情況之資訊。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