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267號 財產所有人:董秋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莿桐鄉 麻園 1735-2 826 | 36000分之1000106,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 雲林縣 | 莿桐鄉 麻園 1735-3 156 15600分之28914,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1735-2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1735-3地號土地部分亦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未經共有人優先承買之其餘土地,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 五、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六、無他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