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764號 財產所有人:詹宗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新埤鄉 | 餉潭 | 145-9 | 186.00 | 8分之3 | 28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四、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標別: 2 |
113年司執字025764號 財產所有人:詹宗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新埤鄉 餉潭 145-8 115.00 | 8分之3 17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元。 四、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標別: 3 | ||||||||
113年司執字025764號 財產所有人:詹宗銘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屏東縣 新埤鄉 餉潭 145-5 13.00 8分之3 20,000元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為雜草地,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四、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