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304號 財產所有人:劉滄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新港鄉 | 埤子 | 99 | 761.23 | 全部 | 6,448,000元 | ||||||
備考 | |||||||||||||
113年司執字025304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劉滄永 |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龍眼 | 欉 | 99地號 | 7,000元 | ||||||||||
2 芒果 | 欉 | 99地號 | 7,000元 | ||||||||||
3 薑 | 欉 | 99地號 | 1,000元 | ||||||||||
4 辣椒 | 欉 | 99地號 | 1,000元 | ||||||||||
5 檸檬 | 欉 | 99地號 | 2,000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4,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 ||||||||||||
第三頁 |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實際現狀為準。 六、本件99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賣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5304號 財產所有人:劉滄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新港鄉 埤子 114 613.16 | 全部 5,194,000元 | |||||||||||
備考 | |||||||||||||
113年司執字025304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劉滄永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芒果 | 欉 | 114地號 | 3,000元 | ||||||||||
2 龍眼 | 欉 | 114地號 | 4,000元 | ||||||||||
3 金桔 | 欉 | 114地號 | 2,000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1,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實際現狀為準。 六、本件114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賣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標別: 3 | |||||||||||||
113年司執字025304號 財產所有人:劉滄永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嘉義縣 新港鄉 埤子 108 566.02 566分之112678,000元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
(續上頁) | |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108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占用,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