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6095號 財產所有人:楊明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阿里山鄉 | 山美 | 101 | 24530 | 2分之1 | 2,02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10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二、101地號為雜林,部分為道路,共有人使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10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101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標別: 2 |
113年司執字026095號 財產所有人:楊明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阿里山鄉 | 達邦 | 60-1 | 340 | 3分之1 | 49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60-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60-1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三、60-1地號為債務人使用。 四、60-1地號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60-1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