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163號 財產所有人:李英博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杉林區 | 木梓 | 951 | 2480.46 | 6分之1 | 15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112年度地籍圖重測區。 重測前:茄苳湖段126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951地號土地現為雜草地。 | |||||||
第三頁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9163號 財產所有人:李英博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杉林區 木梓 1155 548.65 | 18分之1 50,000元 | ||||||
備考 112年度地籍圖重測區。 重測前:茄苳湖段349地號。 | ||||||||
2 | 高雄市 杉林區 木梓 1156 1055.78 18分之1 60,000元 | |||||||
備考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農牧用地。112年度地籍圖重測區。 重測前:茄苳湖段349-1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1155地號土地上現有一三合院及一棟2層樓建物,及部分道路;1156地號土地上有菜園、廢棄平房及圍牆。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1156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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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115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一、使用分區及類別:1156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55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