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835號 財產所有人:古富球(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福安 268 534.15 53415分之52346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無門牌號碼「新安堂」祠堂坐落,部分為福安街15巷道路。
第三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標3、標2、標1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39835號 財產所有人:古富球(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福安 340 2199.24 8分之1 3,200,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美濃區 福安 341 470.00 8分之1 8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地籍圖所示其上有福安街15巷16之5號、16之2號、16號、16之10號、28之5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福安街15巷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標3、標2、標1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賣)。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39835號 財產所有人:古富球(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師)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福安 343 702.85 8分之1 1,200,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美濃區 福安 345 235.00 8分之1 4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地籍圖所示其上有福安街15巷28號、28之3號、28之1號、28之2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福安街15巷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標3、標2、標1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八、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九、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