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3558號 財產所有人:陳慶隆、陳金星、陳鴻微、李秀琴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鹽水區 | 田寮 | 1487 | 1812 | 全部 | 5,280,000元 | |
備考 | 農地重劃區土地,特地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重劃,陳慶隆權利範圍4分之1、陳金星權利範圍4分之1、陳鴻微權利範圍12分之1、李秀琴權利範圍12分之5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田地,目前未耕作;另債權人具狀陳稱,系爭土地目前種植綠肥,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6,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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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