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972號 財產所有人:胡兆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頭份市 | 和平 | 1144 | 98.42 | 900分之31 | 23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四頁 |
使用情形 | 一、113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44地號有加強磚造建物占用,無門牌。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