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972號 財產所有人:胡兆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頭份市 和平 1144 98.42 900分之31 23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第四頁
使用情形 一、113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44地號有加強磚造建物占用,無門牌。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