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4629號 財產所有人:蘇琇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茄萣區 | 白雲 | 300 | 194.47 | 8分之1 | 16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有白砂路235巷23弄5號建物,其餘為空地。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未臨路。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