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1457號 財產所有人:趙志成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燕巢區 | 瓊興 | 769 | 1576.64 | 27分之2 | 2,0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瓊子林段200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其上有瓊林路65、67、55及57號等數棟建物;69號待鑑界始可知有無占用標的土地,其餘為無門牌號碼鐵皮屋及三合院數棟。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到院稱,土地係 |
(續上頁) | |
繼承而來,地上物所有人可能也有持分,未曾有租賃協議。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