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939號 財產所有人:葉顏櫻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那瑪夏區 | 達卡努瓦 | 1069 | 2940.00 | 9分之1 | 4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069地號土地係河床。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為旗山溪溪床,無道路可直接到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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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