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4497號 財產所有人:林格瑋、林惠立、林惠陽、江麗惠(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幸愉(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敬殷(即林惠政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17 1573.29 全部 4,57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過溪子段605-50地號、林格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陽權利範圍6分之1、[江麗惠(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幸愉(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敬殷(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
2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3 1699.39 全部 4,936,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過溪子段605-66地號、林格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陽權利範圍6分之1、[江麗惠(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幸愉(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敬殷(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
3 雲林縣 虎尾鎮 下溪 24 1501.51 全部 4,361,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過溪子段605-39地號、林格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立權利範圍3分之1、林惠陽權利範圍6分之1、[江麗惠(即林惠政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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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林幸愉(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林敬殷(即林惠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三筆土地相連,混合作為農田使用,並以西北至東南方向劃分為三塊耕作,三塊均有水井及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電錶坐落,鄰近高壓電塔,有臨路,於本院至現場勘察時並未種植農作物,但有經人翻土的痕跡。據債務人林惠立稱:目前其係占有使用中間那塊,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因本件拍賣之3筆土地部分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其餘部分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故除債務人占有使用之部分得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74,000元。
四、水井為土地之部分,其價值已計入拍賣最低價額,惟電錶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本院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
七、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八、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九、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十、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