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251號 財產所有人:陳秋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東勢鄉 東安 1584 7.00 | 4分之1 6,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 |||||||
2 | 雲林縣 | 東勢鄉 東安 1585-1 87.00 4分之1 64,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前開土地上有建物占用(未見門牌,電錶為第三人申請),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 |
(續上頁) | |
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