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9789號 財產所有人:王麗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968 100.53 5分之1 1,04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卷執行。
2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141 31.21 5分之1 360,000元
備考 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3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142 23.85 5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4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143 21.92 5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5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144 22.55 5分之1 28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6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159 25.95 5分之1 32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7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217 189.31 25分之6 2,4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8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233 46.66 25分之4 4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引用90年度執全字第3401號假扣押執行。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標的均為巷道。鑑價報告中記載,編號1土地部分擺放盆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